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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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37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非訟代理人 黃家霖 上列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黃崧豪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債務之債權證明「借據原本」到院。
二、請具狀釋明台端聲請拍賣之抵押物為何?(詳○○○鄉鎮○段地號建號)。
三、請提出系爭抵押權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到院。
四、釋明債務人 劉定其 何時開始未繳納本息,以供本院審核。
五、請提出相對人黃崧豪(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