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43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四三三號
聲請人 朱瑞陽 律師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恐嚇取財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牙齒疾病已於桃園看守所內治療,其上、下顎假牙均已動搖,並有牙周疾病亟需治療。其上下顎假牙之部分因鬆脫動搖必須重新製作假牙模組,否則被告甲○○之進食及消化均會受其影響,且其因假牙鬆脫連帶引起牙周疾病之感染,非透過看守所外之醫療資源治療恐難癒痊,為此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自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裁定執行押在案。被告雖聲請保外就醫,然其前述假牙鬆脫之情形,既已於看守所內治療,衡情並無非保外救醫否則無法治療之嚴重性及必要性;且查,被告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曉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孟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