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九號
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黃正男 律師
王建強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游雪莉 律師
吳建勛 律師 張清雄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拾壹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係屬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
二、茲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陳業鑫法官洪珮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于耀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