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交簡字第24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交簡字第24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交簡字第二四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三八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甲○○所為,各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普通過失傷害罪。爰審酌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肇事主因係被告甲○○,肇事次因係被告乙○○,而雙方迄今仍未達成和解,賠償對造損失,渠等各自過失程度及所受傷勢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林家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雅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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