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聲字第6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回復原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0號聲請人 林睿駿 上列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侯志融法官陳姿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書記官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