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再字第14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再字第1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房屋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148號再審原告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
(原名:財團法人 恩主公 醫院)代表人 黃忠臣 訴訟代理人 施博文 會計師再審被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代表人 黃育民 (處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沈子毓
陳永源 上列當事人間因房屋稅事件,業經本院於102年6月6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10
2年7月4日上午10時55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第三法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陳金圍法官陳心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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