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0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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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056號聲請人 陳美惠 相對人 何承恩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3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2年度司票字第305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99年3月30日│30,000元│99年5月25日│99年5月25日│WG0000000││├──┼───────────┼─────────┼───────────┼───────────┼────────┼──┤│002│99年3月30日│30,000元│99年6月10日│99年6月10日│WG0000000││├──┼───────────┼─────────┼───────────┼───────────┼────────┼──┤│003│99年3月30日│30,000元│100年1月10日│100年1月10日│WG0000000││├──┼───────────┼─────────┼───────────┼───────────┼────────┼──┤│004│99年3月30日│30,000元│100年2月10日│100年2月10日│WG0000000││├──┼───────────┼─────────┼───────────┼───────────┼────────┼──┤│005│99年3月30日│30,000元│100年3月10日│100年3月10日│WG0000000││├──┼───────────┼─────────┼───────────┼───────────┼────────┼──┤│006│99年3月30日│30,000元│100年4月10日│100年4月10日│WG0000000││├──┼───────────┼─────────┼───────────┼───────────┼────────┼──┤│007│99年3月30日│30,000元│100年5月10日│100年5月10日│WG0000000││├──┼───────────┼─────────┼───────────┼───────────┼────────┼──┤│008│99年3月30日│30,000元│100年6月10日│100年6月10日│WG0000000││├──┼───────────┼─────────┼───────────┼───────────┼────────┼──┤│009│99年3月30日│30,000元│100年7月10日│100年7月10日│WG0000000││├──┼───────────┼─────────┼───────────┼───────────┼────────┼──┤│010│99年3月30日│30,000元│100年8月10日│100年8月10日│WG0000000││├──┼───────────┼─────────┼───────────┼───────────┼────────┼──┤│011│99年3月30日│30,000元│100年9月10日│100年9月10日│WG0000000││├──┼───────────┼─────────┼───────────┼───────────┼────────┼──┤│012│99年3月30日│30,000元│100年10月10日│100年10月10日│WG0000000││├──┼───────────┼─────────┼───────────┼───────────┼────────┼──┤│013│99年3月30日│30,000元│100年11月10日│100年11月10日│WG0000000││├──┼───────────┼─────────┼───────────┼───────────┼────────┼──┤│014│99年3月30日│30,000元│100年12月10日│100年12月10日│WG0000000││├──┼───────────┼─────────┼───────────┼───────────┼────────┼──┤│015│99年3月30日│30,000元│101年1月10日│101年1月10日│WG0000000││├──┼───────────┼─────────┼───────────┼───────────┼────────┼──┤│016│99年3月30日│30,000元│101年2月10日│101年2月10日│WG0000000││├──┼───────────┼─────────┼───────────┼───────────┼────────┼──┤│017│99年3月30日│30,000元│101年3月10日│101年3月10日│WG0000000││├──┼───────────┼─────────┼───────────┼───────────┼────────┼──┤│018│99年3月30日│30,000元│101年4月10日│101年4月10日│WG0000000││├──┼───────────┼─────────┼───────────┼───────────┼────────┼──┤│019│99年3月30日│30,000元│101年5月10日│101年5月10日│WG0000000││├──┼───────────┼─────────┼───────────┼───────────┼────────┼──┤│020│99年3月30日│30,000元│101年6月10日│101年6月10日│WG0000000││├──┼───────────┼─────────┼───────────┼───────────┼────────┼──┤│021│99年3月30日│30,000元│101年7月10日│101年7月10日│WG0000000││├──┼───────────┼─────────┼───────────┼───────────┼────────┼──┤│022│99年3月30日│30,000元│101年8月10日│101年8月10日│WG0000000││├──┼───────────┼─────────┼───────────┼───────────┼────────┼──┤│023│99年3月30日│30,000元│101年9月10日│101年9月10日│WG0000000││├──┼───────────┼─────────┼───────────┼───────────┼────────┼──┤│024│99年3月30日│30,000元│101年10月10日│101年10月10日│WG0000000││├──┼───────────┼─────────┼───────────┼───────────┼────────┼──┤│025│99年3月30日│30,000元│101年11月10日│101年11月10日│WG0000000││├──┼───────────┼─────────┼───────────┼───────────┼────────┼──┤│026│99年3月30日│30,000元│101年12月10日│101年12月10日│WG0000000││├──┼───────────┼─────────┼───────────┼───────────┼────────┼──┤│027│99年3月30日│30,000元│102年1月10日│102年1月10日│WG0000000││├──┼───────────┼─────────┼───────────┼───────────┼────────┼──┤│028│99年3月30日│30,000元│102年2月10日│102年2月10日│WG0000000││├──┼───────────┼─────────┼───────────┼───────────┼────────┼──┤│029│99年3月30日│30,000元│102年3月10日│102年3月10日│WG0000000││├──┼───────────┼─────────┼───────────┼───────────┼────────┼──┤│030│99年3月30日│30,000元│102年4月10日│102年4月10日│WG0000000││├──┼───────────┼─────────┼───────────┼───────────┼────────┼──┤│031│99年3月30日│30,000元│102年5月10日│102年5月10日│WG0000000││├──┼───────────┼─────────┼───────────┼───────────┼────────┼──┤│032│99年3月30日│30,000元│102年6月10日│102年6月10日│WG0000000││└──┴───────────┴─────────┴───────────┴───────────┴────────┴──┘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