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聲字第6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回復原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0號抗告人 林睿駿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回復原狀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2年7月26日
102年度聲字第6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鍾啟煒法官陳姿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書記官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