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12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12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中簡字第12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十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3146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58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員林分隊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調查筆錄」上偽造之「乙○○」署名貳枚、偽以「乙○○」名義按捺之指印柒枚、「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上偽造之「乙○○」署名壹枚、偽以「乙○○」名義按捺之指印壹枚、「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採集犯罪嫌疑人尿液編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表」上偽造之「乙○○」署名壹枚、偽以「乙○○」名義按捺之指印貳枚、「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通知」上偽造之「乙○○」署名壹枚、偽以「乙○○」名義按捺之指印壹枚、「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二月五日下午八時三十五分訊問筆錄」上偽造之「乙○○」署名壹枚、「本院九十四年二月五日下午八時五十分訊問筆錄」上偽造之「乙○○」署名壹枚、「本院送達證書」上偽造之「乙○○」署名壹枚、偽以「乙○○」名義按捺之指印壹枚、「臺灣臺中看守所收容人新收調查表」上偽造之「乙○○」署名壹枚、「臺灣臺中看守所新收收容人法定傳染病調查表」上偽造之「乙○○」署名貳枚、偽以「乙○○」名義按捺之指印貳枚、「報告單」上偽造之「乙○○」署名貳枚、偽以「乙○○」名義按捺之指印貳枚、「理髮申請書」上偽造之「乙○○」署名壹枚、偽以「乙○○」名義按捺之指印壹枚、「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二十二分詢問筆錄」上,偽造之「乙○○」署名壹枚、「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上偽造之「乙○○」署名貳枚、偽以「乙○○」名義按捺之指印貳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加載「甲○○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甫於民國九十一年十ㄧ月二十三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等語外,其他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八六四號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併辦之事實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事實為同ㄧ事實)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書記官李秋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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