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74號原告 劉賴偉 被告 呂家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贍鋆 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追加被告呂家榮,則就追加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肆拾參萬參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捌萬肆仟伍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陳翠琪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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