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88號原告 劉碧惠 被告 劉惠國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
元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零參佰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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