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60號原告 陳寶珠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 律師被告 陳淑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3,4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