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50號原告 吳萬濤
蔣美玉 被告築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劍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柒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萬柒仟貳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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