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42號原告世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蓉崗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岱鐠科技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40,356元(按起訴當日即民國105年2月24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33.412元折算,計算式:美金64,059.5元×33.412=新臺幣2,140,35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