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上易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370號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良威
王文肯上列被告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24行末「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記載,應更正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24行末有關公訴人認被告吳良威、王文肯涉犯之法條應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誤載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此係判決誤寫之顯然錯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翁世容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凌昇裕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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