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9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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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發還財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0八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與相對人台北地方法院間發還財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漢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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