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七八號
原告萬來基礎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盧建宏 律師被告玉都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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