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智字第八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 律師被告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郭思吟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