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破字第二號
聲請人聯合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景熙焱 律師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聯合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理由
一、按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法院宣告破產,破產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定有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臨時管理人甲○○會計師就任後,發現迄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止,公司資產00000000元,負債00000000元,顯已不能清償債務,惟聲請人九十年九、十月尚有預繳可扣抵稅額0000000元,應退回利息收入扣繳稅額四三一六元,合計0000000元,可於公司宣告破產後,於辦理註銷登記時取回此筆款項,分配予債權人清償,為此檢具公司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等,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
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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