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1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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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七四號
原告麗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柏利 訴訟代理人 游蕙菁 律師被告乙○○
甲○○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林振芳法官李宜娟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