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11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一四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五六八號),被告經訊問後自白犯行,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淨重零點零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欣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英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