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一三號
原告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炘沂 律師複代理人 羅翠慧 律師
羅筱茜 律師被告東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志誠 訴訟代理人 羅惠民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