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一三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