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七三號
再審原告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法定代理人 林中一 右當事人與寶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陸萬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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