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簡字第194號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官仁俊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及分割登記資料已查覆,依卷附資料除起訴狀附表所載土地外,被繼承人尚有其他遺產,請到院閱卷(請先提出閱卷聲請狀,並與書記官連絡閱卷時間)。
二、嘉義縣○○市○○段○○○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日期:109年11月12日、原因發生日期100年2月6日、登記原因:分割繼承」部分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前揭土地自109年11月12日起迄今之異動索引(須有完整姓名)。
三、提出記載正確被告完整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更正書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