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小調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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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小調字第1218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宗積 間請求給付電話費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
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所列之相對人,其中相對人何宗積已於110年1月8日為遷出國外登記,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