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小調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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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小調字第1218號

聲請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宗積 間請求給付電話費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

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所列之相對人,其中相對人何宗積已於110年1月8日為遷出國外登記,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黃士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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