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733號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傑理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書記官黃士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733號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傑理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