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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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066號
原 告 鄭興通
被 告 林冠良
賴坤柏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冠良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
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