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04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04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孟璋 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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