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04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孟璋 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