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069號
原   告  柯寶美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 律師
       陳錦昇 律師
被   告  李明隆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所持有原告所簽發附表所示之
4紙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請求權不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33,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0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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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日 │ 到期日 │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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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0年7月31日│90年8月31日│ 650,000元│TH028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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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0年8月22日│90年10月31日│ 937,450元│TH036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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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0年10月11日│90年12月25日│1,196,200元│TH003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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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1年5月1日 │91年5月8日 │ 450,000元│TH029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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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合計  │3,233,6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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