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3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 律師
林勝木 律師被告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9月25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書記官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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