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48號聲請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二項第四行至第六行中「並以鈞院94年度存字864號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業已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之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並以鈞院97年度存字903號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業已聲請撤銷上開假處分裁定及撤回假處分之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裁定因繕打疏忽,將理由欄第2項第4行至第6行中「並以鈞院97年度存字903號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業已聲請撤銷上開假處分裁定及撤回假處分之執行」,誤打為「並以鈞院94年度存字864號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業已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之執行」,敬請准予更正等語。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院前開裁定理由欄第2項第4行至第6行中「並以鈞院94年度存字864號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業已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之執行」之記載,顯為「並以鈞院97年度存字903號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業已聲請撤銷上開假處分裁定及撤回假處分之執行」之誤載,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書記官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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