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嘉簡字第8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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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嘉簡字第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嘉簡字第849號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98年6月22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年籍欄內關於其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被告甲○○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於98年5月19日業已更改為Z000000000號,有統號更改紀錄資料查詢結果1紙可稽。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年籍欄內關於其身分證統一編號誤載為更正前之Z000000000號,茲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蔡憲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