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2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市政府間請支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87,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