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787號上訴人即被告丹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為丹福貿易股份
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上訴人即被告丙○○被上訴人即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關於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就本院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8日所為96年度重訴字第787號民事判決,上訴人於96年8月16日提起上訴,經本院於96年12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5日內補繳上訴費,上訴人逾期仍未繳納,其上訴自難謂合法,無從予以准許。
三、綜上所述,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書記官陳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