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3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3選任辯護人方文君律師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 律師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許泰誠法官孫正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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