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十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有本院九十六年一月四日刑保字第十五號保證金收據在卷可稽。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煌基
法官賴淑美法官葉力旗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