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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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5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勝凱選任辯護人陳鎮律師
李淑娟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勝凱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柒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蔡勝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依其自白及證人 陳俊佑廖志聰張祐倍游嘉民 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監聽譯文,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為逃避審理及執行,有逃亡之高度可能,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00年12月1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予以羈押,並於101年3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復於10
1年5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經查:被告蔡勝凱涉犯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而被告業已自白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集毒品之犯行,並經上揭證人指證綦詳,復有卷內證據可資佐證,足見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被告預期將因其犯行而受重刑之裁判,為逃避刑罰執行而逃亡之可能性甚高,因而無法確保被告日後全程參與程序。為確保程序順利進行,以便本院調查證據、認定事實,抑或國家刑罰權實現,本院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原因,且羈押被告亦符合國家對被告進行審判或執行之必要性,並未違反比例原則,應自101年7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呂世文法官江宗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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