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244號債權人春福馥園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何佩修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 宋寶蓮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且債權是否業已清償有不明,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31日通知補正聲請人究為「春福馥園管理委員會」或「春福馥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並提出登記資料(依聲請狀所載聲請人與印章不符),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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