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84號原告 呂瑞香 即旺旺外燴商行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淑芳 即文藝復興咖啡管間因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原告另應呈報若未依約將系爭房屋交還予國立清華大學,以致原告違約,國立清華大學依此向原告請求,原告因而需賠償予國立清國大學之金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