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東來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東來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柒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張東來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依被告部分自白,與證人即被害人 林賜學 、 吳賜濱 、 林憲輔 、 賴建成 、 林重熙 、 葉品佐 、張泉清等人之指述,及卷附照片、監視器影像、職務報告、診斷證明書等卷內證據,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同法第32
1條第1項加重竊盜、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2項之加重竊盜未遂等罪之嫌疑重大,復考量被告自民國99年10月23日起至99年11月19日止,短短20餘日竟涉犯多達6次之竊盜、加重竊盜等罪嫌,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為維護社會治安,因認被告有羈押之必要,乃裁定自100年1月5日起予以羈押,於
100年2月23日因另案執行,經本院停止羈押,復於100年11月22日再執行羈押,並於101年1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復於10
1年3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再於101年5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因羈押期限即將於101年7月1日屆至,惟被告如上所述應予羈押之情形並未解消,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呂世文法官江宗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