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號原告 張家維 被告陳瓊枝
樓訴訟代理人 劉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131,470元【計算式:土地價值1,690,270元(公告現值23,000元/㎡×面積73.49㎡=1,690,270元)+房屋價值441,
200(課稅現值)=2,131,47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86元,扣除原告已繳3,000元,尚應補繳19,1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書記官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