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二○二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丙○○
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天良 律師
許世烜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何清池~B法官林勝利~B法官鄭彩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王冬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