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3年度新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新訴字第1號
原   告 家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政達
被   告  林志隆
       蔡聰賢
       李青育
       許明環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
複代理人   嚴天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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