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新訴字第1號
原 告 家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政達
被 告 林志隆
蔡聰賢
李青育
許明環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
複代理人 嚴天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