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勞簡字第11號
原 告 陳士春
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 律師
被 告 翔禾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七月十日下午二時五十
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邱秋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勞簡字第11號
原 告 陳士春
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 律師
被 告 翔禾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七月十日下午二時五十
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