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2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三二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四一八號),經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移依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本案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賴妙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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