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9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債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徐鼎賢右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六五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損害債權案件,告訴人認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之以書狀陳明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曉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