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1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1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一三二九號
原告乙○○
送達代右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開庭通知書及送達證書印尼文或英文譯本乙份。
二、起訴狀泰國文或英文譯本乙份。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學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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