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一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六八六號),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