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七四О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八四三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一三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MDMA貳拾貳顆(合計毛重柒點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十月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分許,在台中市○區○○路與繼光街口,查獲被告甲○○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並扣得第二級毒品MDMA二十二顆(合計毛重七.九公克)。被告經依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一三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前揭扣押物,因均係屬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復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MDMA(即亞甲二氧基苯乙基胺)二十二顆(合計毛重七.九公克)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且為毒品,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